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979號
上 訴 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郭靖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
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8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55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