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75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文全
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
被 告 日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
被 告 陳榮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,12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適用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