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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4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4375號 原  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  告 日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 被   告 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3,12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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