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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4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4375號 原  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  告 日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 被   告 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溢繳訴訟費用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應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53,12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660 元。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3,320 元(計算 式:1,660 元+1,660 元=3,320 元)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2 紙在卷為憑。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1,660 元(計 算式:3,320 元-1,660 元=1,660 元),依前開說明,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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