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75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文全
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
被 告 日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
被 告 陳榮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溢繳
訴訟費用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53,12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1,660 元。
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3,320 元(計算
式:1,660 元+1,660 元=3,320 元)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
項收據2 紙在卷為憑。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1,660 元(計
算式:3,320 元-1,660 元=1,660 元),依前開說明,自
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
予以退還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