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8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弼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碧洲
原 告 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消防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
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未繳納上訴
裁判費,查上訴人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44,000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,325 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