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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45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維修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被   告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 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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