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4889號
原 告 駿永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文鐸
訴訟代理人 曾怡曄
被 告 陳郁淵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
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○
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
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1萬2,650元,及
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進行中,
嗣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41萬2,650元,及自民
國10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(見本
院卷第27頁),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,
合
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04年10月間故意以施用詐術之不法侵害
行為,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貨物,造成原告受有41萬2,650
元損害,為此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二、查被告係郁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郁盟公司)負責人,
以經營電腦及事務性設備為業,被告明知郁盟公司財務狀況
並
非良好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犯意,於
104年10月22日撥打電話予原告,佯稱欲訂購價值共計41萬
2,650元之硬碟200顆(型號WD-10EZEX/1TB/3.5"/SATA3硬碟
及Seagate/ST2000DM01-3Y/P/2TB/3.5"/SATA3硬碟各100顆
),致原告公司人員陷於錯誤,除報價予被告外,復接受被
告之訂單而於同年11月2日將
上開硬碟出貨至郁盟公司,且
由被告親自簽收,被告亦當場開立同面額、
發票日為104年
11月10日、支票號碼ADM0000000號之支票1紙予原告公司送
貨人員攜回,
詎上開支票屆期未獲兌現,原告公司人員與被
告聯繫後,被告除避不見面外,郁盟公司亦已人去樓空,原
告方悉受騙
等情,
業據原告提出電子郵件、報價單、簽收單
、發票、支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35至71頁),並經被告
在詐欺刑事案件偵審時承認無誤,且經證人唐麟川、曾怡曄
於偵查中
具結後陳述明確,
暨有票據信用資料附於偵查卷
可
稽,刑事部分被告因而被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
定,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審簡字第1號詐欺案件刑事卷宗查閱
屬實,自
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。
三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任
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
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因
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
,自損害發生時起,加給利息。第1項情形,
債權人得請求
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。
民法第184條
第1項前段、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因被告上述詐
欺取財之不法侵害行為,致受有共計41萬2,650元之損害,
已如前述,已構成侵權行為,是原告依上開規定,請求被告
賠償41萬2,650元,及自10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
5%計算之法定
遲延利息,
洵屬有據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給付41萬
2,650元,及自10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六、結論: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
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七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計 算 書:
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 備 註
第一審
裁判費 0元 免徵
合 計 0元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上訴狀。(須按
他造
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