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50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50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至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君、飛行鯨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 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15萬元(計算式:12萬元+3萬元=15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8   月  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8 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