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504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至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君、飛行鯨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
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15萬元(計算式:12萬元+3萬元=15萬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