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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5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5573號 原   告 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傑 被   告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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