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5573號
原 告 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仕傑
被 告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瑞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
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