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557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仕傑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瑞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
12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玖佰零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
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