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5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5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傑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留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民 國107年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 訴人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 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