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557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仕傑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瑞冠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保留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
裁判費;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
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民
國107年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
訴人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
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