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590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會鍵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大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STATE METALS INC .間
債務人異議
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9萬376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45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