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酬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613號 原   告 陳穎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 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鄭祖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