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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6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6290號 原   告 大石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曉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玉龍創意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陸 仟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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