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290號
原 告 大石國際文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曉鴿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玉龍創意行銷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陸
仟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