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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6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6531號 原  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 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蔡凱翔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,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 仟玖佰柒拾柒元、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,共計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;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貳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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