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594號
原 告 實銳電腦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宏仁
訴訟代理人 鄭世弦
曾麗琴
賴志浚
被 告 愛丽絲生活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寒菁
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