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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6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6594號 原   告 實銳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訴訟代理人 鄭世弦       曾麗琴       賴志浚 被   告 愛丽絲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寒菁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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