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59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愛丽絲生活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寒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實銳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4,8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(10048 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
巷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