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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6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6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秀惠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家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8,149元,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