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667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家能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陳秀惠
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家麟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8,149元, 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