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7416號
上 訴 人 台旌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照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費用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本訴部分
訴之聲明請求本
訴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萬9969元,故本
訴之上訴利益金額13萬996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60元;
反訴
部分係對於本院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5 萬9986元部分提起上訴
,故上訴利益金額5 萬998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合計
第二審裁判費為3660元(計算式:2160元+1500元=3660元)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韻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