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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7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7416號 上 訴 人 台旌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費用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本訴部分訴之聲明請求本 訴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萬9969元,故本 訴之上訴利益金額13萬99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;反訴 部分係對於本院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5 萬9986元部分提起上訴 ,故上訴利益金額5 萬998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,合計 第二審裁判費為3660元(計算式:2160元+1500元=3660元)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韻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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