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6號
原 告 旭峰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祥麟
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
律師
被 告 李宜蓁(原名李枝燕)
上列
當事人間車輛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
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000 元,
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,000 元,此有本院自
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,其溢繳部分1,000 元,應予返還
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