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
上 訴 人 伈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三槐
被
上 訴人 辰諺電腦系統整
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志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
8月31日本院第一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
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,前
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,亦為簡易程序所
適用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
府警察局景美派出所,並於106 年10月8 日確定,有卷附送
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
可稽,而上訴人延至106
年11月1 日始行提起上訴,
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1 項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