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74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 上 訴 人 伈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槐 被 上 訴人 辰諺電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31日本院第一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,前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,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景美派出所,並於106 年10月8 日確定,有卷附送 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,而上訴人延至106 年11月1 日始行提起上訴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1 項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