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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77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7756號 原   告 高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通 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騏、車牌號碼000-0000之車主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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