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756號
原 告 高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銘通
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靖騏、車牌號碼000-0000之車主間請求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
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