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756號
原 告 高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銘通
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
律師
余淑杏律師
邰怡瑄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靖騏、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黃靖騏最新有記事
戶籍
謄本(含記事欄)及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(含記事
欄),
逾期不補正,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狀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並應記載當事人、法定
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
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
第1款定有明文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
定
期間命其補正,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前開規定於
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提出被告被告黃靖騏最新有
記事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,及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
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
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。
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,
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