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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77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7756號 原   告 高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通 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律師       余淑杏律師       邰怡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騏、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黃靖騏最新有記事戶籍 謄本(含記事欄)及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(含記事 欄),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並應記載當事人、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提出被告被告黃靖騏最新有 記事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,及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 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。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, 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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