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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77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7756號 原   告 高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通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複代理人  黃思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律師       邰怡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騏、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本院追加虎格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。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被告同意者。二、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。五、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,追加其原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。七、不甚礙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者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、2、5、7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起訴時,係以黃靖騏、和新小 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和新公司)為被告,主張被告 被告黃靖騏於105年6月7日上午6時1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 0-0000號之租賃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號000-0000號車輛), 行經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高架道由北向南往永和方向時,因 酒駕、超速失控衝入對向車道,因而撞擊由原告僱用司機吳 文泳所駕車牌號碼000-00之自用曳引車(下稱系爭車輛), 致使系爭車輛車身左側、車身骨架及底盤等多處因而毀損, 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受損部分之修復費用為新台幣423,695元 。又被告和新公司為系爭車號000-0000號車輛之車主,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、第191條之2規定,被告和新公 司應與被告黃靖騏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106年10月25 日具狀追加虎格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虎格公司)為被告,請 求虎格公司應與前揭被告連帶負賠償之責等語。 三、經查,原告欲追加虎格公司為被告,然除其所追加主張之訴 訟標的與原訴訟標的並非需合一確定,且其所主張虎格公司 出借系爭車號000-0000號車輛予被告黃靖騏是否有故意過失 等情與原訴訟所主張之基礎事實迥然有別,且原告所為之追 加復未經被告二人之同意,則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即與上開第 1、2、5款要件無涉,且復有使訴訟終結延滯之情形,亦與 上開第7款之要件有違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原告所為訴之 追加,不應准許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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