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25號
原 告 許錦鳳
訴訟
代理人 王昧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采像影視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
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弄○ 號1 、2 樓房屋之交易價額
為準,
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
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(
包括
但不限於:鑑價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。另稅捐機關之課稅
現值
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
附此敘明)及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
,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,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
計算,補繳本件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者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