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79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7925號 原   告 許錦鳳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像影視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弄○ 號1 、2 樓房屋之交易價額 為準,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 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(包括 但不限於:鑑價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。另稅捐機關之課稅 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附此敘明)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,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定費率 計算,補繳本件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 年  7   月  25 日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 年  7   月  25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