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041號
原 告 金皇冠交通有限公司(原西安交通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吳俊德
被 告 邱汛涌
黃玉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
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86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適用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