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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80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8041號 原   告 金皇冠交通有限公司(原西安交通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  告 邱汛涌       黃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0,000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,86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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