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80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8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皇冠交通有限公司(原西安交通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汛涌、黃玉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36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790 元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