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04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金皇冠交通有限公司(原西安交通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吳俊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邱汛涌、黃玉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
惟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36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790 元。
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