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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8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8209號 原   告 鎂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香宋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,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參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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