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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8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8967號 原   告 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裕龍 原   告 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裕龍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  告 中正沂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易宸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刑事附 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對訴外人祁晉年涉犯偽造文書罪嫌 ,於另案刑事訴訟程序中,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 賠償,而本件原告同為前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,且已就本 件被告前開請求之損害賠償,同時主張抵銷抗辯,本件訴訟 確有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並有被告提出之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3 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原告陳報之本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37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影本在卷可 稽。是本院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,於本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376 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 訟程序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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