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967號
原 告 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褚裕龍
原 告 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褚裕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
律師
被 告 中正沂凰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鍾易宸
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刑事附
帶民事
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對訴外人祁晉年涉犯偽造文書罪嫌
,於另案刑事訴訟程序中,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而本件原告同為前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,且已就本
件被告前開請求之損害賠償,同時主張抵銷
抗辯,本件訴訟
確有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並有被告提出之
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3 號刑事判決影本及原告陳報之本院
106 年度附民字第37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影本在卷
可
稽。是本院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,於本院
106 年度附民字第376 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
訟程序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
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