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967號
原 告 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褚裕龍
原 告 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褚裕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
律師
被 告 中正沂凰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鍾易宸
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
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以裁定停止
本件訴訟程
序(見本院卷第103 頁及反面),茲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
5088號(106 年度附民字第376 號)民事判決已於108 年 4
月15日確定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
第117 頁),據此,因認有撤銷
上開裁定之必要,
爰依
首揭
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
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