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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8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8967號 原   告 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裕龍 原   告 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裕龍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  告 中正沂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易宸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 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(見本院卷第103 頁及反面),茲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5088號(106 年度附民字第376 號)民事判決已於108 年 4 月15日確定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 第117 頁),據此,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,首揭 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