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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9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原   告 ①林雅慧       ②林劉秀美       ③麥宥羚       ④楊秀金       ⑤盧靜蓉       ⑥賴聰勝       ⑦吳恕君 原   告 ⑧陳妍安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⑨彭秉芳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兼上列九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⑩陳芝安 被   告 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柏清 訴訟代理人 柴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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