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
原 告 ①林雅慧
②林劉秀美
③麥宥羚
④楊秀金
⑤盧靜蓉
⑥賴聰勝
⑦吳恕君
原 告 ⑧陳妍安
兼上列一人
法定
代理人 ⑨彭秉芳
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
兼上列九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⑩陳芝安
被 告 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尤柏清
訴訟代理人 柴方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
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