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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1066號 原   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6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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