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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原  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,915.8元,依起訴時即106年11月28日臺灣銀 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(1:30.187)計算,折合新臺幣23萬8,954 元(元以下4捨5入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54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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