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
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素貞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
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,915.8元,依起訴時即106年11月28日臺灣銀
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(1:30.187)計算,折合新臺幣23萬8,954
元(元以下4捨5入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54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