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1156號 原   告 宏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權 被   告 怡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