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補字第1156號
原 告 宏森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權
被 告 怡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