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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1256號 原   告 藝珂廣告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詩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都趣樂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被告為大陸地區設立之法人 之證明(包括法人設定登記資料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七條,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),及記 載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到院,並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或 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雖以「成都趣樂多科技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 惟被告是否為大陸地區設立之法人組織、記載為法定代理人 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等,均有不明,是以被告有無當事人 能力、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即非明確,原告起訴程 式於法不合,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萬0, 481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並補繳裁判費2,650元 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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