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70號
原 告 金邦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惠豐
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
被 告 朱宏易
訴訟代理人 陳盟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