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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1270號 原   告 金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  告 朱宏易 訴訟代理人 陳盟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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