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54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55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56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57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58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59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0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1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2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3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4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5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6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7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8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69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71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72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73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74號
106年度北補字第275號
聲 請 人 黃健治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狀態網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
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就民國106年4月23日以電子傳
送方式提出之「民事聲請更正裁定+停止訴訟程序+
假扣押+法
官迴避+停止原裁定執行+
抗告+
異議+聲請再審狀」共二十一
件,補正聲請人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或
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;當事人得以電信
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,效力與提出書狀同
,其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、116條第
3 項所明定。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,除
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,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;
前項情形,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,但無法通知者
,不在此限,則經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
9條揭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3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「民
事聲請更正裁定+停止訴訟程序+假扣押+法官迴避+停止
原裁定執行+抗告+異議+聲請再審狀」共二十一件,均未
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,與
上揭規定未合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121條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逾期
未補正即
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