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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304號 原  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壹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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