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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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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307號 原   告 俞淑貞 被   告 績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設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5樓,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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