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補字第327號
原 告 首創多媒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朝陽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