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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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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376號 原  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日耀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柒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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