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79號
原 告 俞淑貞
上列l原告因與
被告太平洋日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,2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惟其中請
求積欠工資部分,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暫免徵收
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,則原告尚應繳納
之裁判費為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