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379號 原   告 俞淑貞 上列l原告因與被告太平洋日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2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其中請 求積欠工資部分,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,則原告尚應繳納 之裁判費為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