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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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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39號 原   告 和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665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 年  1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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