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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478號 原   告 登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家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6,855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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