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59號
原 告 陳政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53,96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。
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
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