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補字第563號
原 告 陳盈如
訴訟
代理人 陳稚婷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萬0,780元(加班費3萬5,535元+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5,
245元=4萬0,78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惟其中請
求給付加班費3萬5,535元部分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
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,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
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並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補正者,即裁定
駁回本件
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