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563號 原   告 陳盈如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萬0,780元(加班費3萬5,535元+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5, 245元=4萬0,78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其中請 求給付加班費3萬5,535元部分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 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,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 上開裁判費,並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補正者,即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