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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65號 原   告 李錦嫻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      謝佳縈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宏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 拾玖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 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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