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5號
原 告 李錦嫻
訴訟
代理人 朱俊穎
律師
謝佳縈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宏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
拾玖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
佰柒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