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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7號 原   告 徐曉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捌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玖仟參佰陸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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