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
原 告 鼎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美玲
上列原告鼎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
林尚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
零柒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