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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729號 原   告 鼎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原告鼎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 林尚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零柒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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