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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816號 原   告 鳳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上列原告鳳翔清潔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高記食品有限公司、高記食 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、高記食品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陸佰肆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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