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22號
原 告 合峰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世傳
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義明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5,920
元(返還牌照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40,000元+ 積欠貸款135,
920 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8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(臺
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職權撤銷原裁定、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及裁定
返還溢繳裁判費之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