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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補字第822號 原   告 合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義明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5,920 元(返還牌照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40,000元+ 積欠貸款135, 920 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8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(臺 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職權撤銷原裁定、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及裁定 返還溢繳裁判費之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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